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做好学校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增加办学效益,依据教育部颁布《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办学基础条件之一,本规程所指的实验室是统筹其所在单位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职责的基层组织,直接隶属于各学院和科研单位(含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基地等二级行政单位,以下统称为“学院”)。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实验教学。围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编写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准备实验设备及消耗材料,保证实验教学任务按时完成;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科学的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第四条 科研探索。承担科学研究任务,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五条 开放服务。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优先面向校内教师和学生开放,同时,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活动,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为提高公民的科学素质服务。
第六条 管理创新。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开展实验室基本条件建设,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研发,激发实验技术队伍工作积极性,不断吸收新成果和新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的实验室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
㈠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
㈡ 制定校内有关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执行;
㈢ 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实验室标准化建设;
㈣ 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统筹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和效益评估;
㈤ 调动实验技术队伍积极性,做好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㈥ 开展环境保护和仪器设备技术安全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作为二级管理单位,要设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要求,负责指导学院所辖实验室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主要职责:
㈠ 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制定仪器设备配置方案;
㈡ 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管理;
㈢ 制定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开展内部评比活动;
㈣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日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㈤ 建设实验室的环境条件,保障仪器设备的技术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的内部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章 规划设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消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㈠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任务。
㈡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㈢ 拥有足够数量并能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
㈣ 配备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㈤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学科建设需要,由学院进行规划。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验收、考核的项目管理程序操作。
第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整合实验室资源,创造条件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实验教学中心或科学研究中心。
第十四条 实验室或中心的名称应根据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或科研方向或专业名称命名,一般不采用仪器设备名称命名。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来自于教育事业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和对外有偿服务收入等,还包括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等专项拨款。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吉林大学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不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凡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经整改并检查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技术安全的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吉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规程》、《吉林大学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吉林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定期开展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检查,开展技术安全教育,落实技术安全措施,确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对高温、低温、辐射、激光、病菌、毒性、粉尘等对人体可能产生伤害的实验环境,要加强实验室工作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按照《吉林大学从事有害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规定》和《吉林大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在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吉林大学实验消耗材料管理规定》和《吉林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按照科学技术部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执行,按要求进行饲育、管理、检疫、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相应的开放制度,促进资源共享,更好的发挥实验室使用效益;实验室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定期将开放时间、内容和地点等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具有对外出具公证数据资质的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定期通过计量认证。对于具备认证条件的实验室,学校鼓励并组织其申请认证。
第二十三条 借鉴国内外相关管理体系,开展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和科学管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和保存,及时准确地为学校提供实验室情况数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评估方案》的要求和指标体系,对各类实验室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学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是学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创新人才和提高科研水平的重要支撑条件,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必须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实验技术队伍。学校将强化在人员选留、技能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工作导向,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员工终身从事实验技术工作,在本职工作中建功立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内部各岗位职责,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相应的专业理论修养和科学实验技能,有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实验室主任要由相关专业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由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组成,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明确职责、团结协作、钻研业务,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数按照《吉林大学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核定办法》的规定,参照各学院的学生数、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工作量、实验仪器设备状况以及管理工作量,经折算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设流动编。
第三十条 学校开展针对实验室人员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对重要仪器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实行岗前培训制度和持证上机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聘任和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开展考核和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鼓励,采取措施调动工作积极性。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予以批评或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