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2012]26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维修及管理工作。
1.负责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的审核、立项和验收工作,落实维修方案,支付维修费用;
2.负责科研、行政用仪器设备维修的验收工作;
3.负责部分“985”、“211”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维修和验收工作;
4.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维修记录,回收更换已损元器件;
5.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实施网上申报,对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等进行网上公示。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的目标是恢复仪器设备的初始功能。仪器设备维修只负责仪器设备本身零配件的更换,不包含消耗品配件和仪器设备升级配件的更换。
第四条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列支;科研、行政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相关科研项目费、行政费列支;“985”、“211”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985”、“211”专项经费列支。
第五条 研究生教学、科研与本科教学共用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根据其使用方向,按本科教学使用比例支付。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管理、操作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尽量减少仪器设备带病运转,避免仪器设备进一步损坏。
第七条 由于日常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自然损坏的仪器设备,应由责任人、责任单位或两者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并作出赔偿。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封维修,须由使用单位或管理部门与厂方联系,由厂方负责维修。
第九条 本科实验教学单位仪器设备因故障报修时,需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及相关教学文件,复核仪器设备的在账情况、经费来源、使用方向等并确定是否维修。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派专职维修人员对报修仪器设备进行损坏鉴定,组织教学单位与校内、外技术人员共同拟定维修方案。维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仪器设备原值的30%。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方案通过审核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年度经费计划进行立项,落实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落实后,符合招标或议标条件的项目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通过招标、议标方式确定维修企业并签订维修合同。其它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维修企业。
第十四条 有维修能力的教学单位可以在项目批准后,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自行修理已批准的维修项目,完成相应维修工作的技术人员可以得到适当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单台(套)维修经费在人民币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使用单位需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维修方案和验收指标,与维修企业签订《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协议》,维修经费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使用单位需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论证报告》,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维修方案和验收指标,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按照《吉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与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
第十六条 对于应急报修并提出限时维修要求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在保证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即时审批维修,维修完成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维修方案。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验收;维修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组验收,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建立仪器设备维修纸质档案的同时,完善仪器设备网上维修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申报、厂商竞价、处内审批等功能,方便学院工作,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更换的已损元器件原则上由学校收回,集中管理,统一处置。
第二十一条 高等职业教育参照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的相关规定执行。